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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治理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
  • 2007-06-26
  • 汪光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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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治理划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集会讨论通过 ,现予宣布 ,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治理划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治理 ,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运动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等执法、行政规则 ,制定本划定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运动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治理 ,适用本划定 。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运动的企业 ,应当凭据本划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规模内从事工程监理运动 。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卖力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治理事情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工业、民航等有关部分派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治理事情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卖力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治理事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工业等有关部分派条约级建设主管部分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治理事情 。
  第五条 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增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治理 。
  勉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
  第二章 资质品级和业务规模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 ,专业资质凭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 ,衡宇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品级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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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
  2、企业技术卖力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 ,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事情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 ,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治理体系 ,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治理制度 。
  6、企业具有须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划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爆发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宁静事故或者爆发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宁静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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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甲级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
 � 。�2)企业技术卖力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 ,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事情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
 �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 ,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
 �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 ,可是 ,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
 �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治理体系 ,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治理制度 。
 � 。�6)企业具有须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
 �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划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
 �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
 �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爆发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宁静事故或者爆发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宁静事故 。
  2、乙级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
 � 。�2)企业技术卖力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 ,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事情的经历 。
 �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其中 ,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
 �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治理体系 ,有技术、档案等治理制度 。
 � 。�5)有须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
 �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划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
 �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
 �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爆发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宁静事故或者爆发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宁静事故 。
  3、丙级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
 � 。�2)企业技术卖力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 ,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事情的经历 。
 �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
 � 。�4)有须要的质量治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
 � 。�5)有须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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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取得合资企业营业执照 ,具有书面相助协议书 。
  2、合资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 ,合资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事情经历 。
  3、有牢固的事情场合 。
  4、有须要的质量治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
  5、有须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规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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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担负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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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专业甲级资质
  可担负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
  2、专业乙级资质:
  可担负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
  3、专业丙级资质:
  可担负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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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担负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可是 ,国家划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治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 ,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提出申请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 ,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质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受理申请质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 ,公示审查意见 ,公示时间为10日 。其中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送国务院有关部分审核 。国务院有关部分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 ,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凭据初审意见审批 。
  第十条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审批 。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 。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依法确定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 ,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备案 。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 ,四本副本 。正、副本具有同等执法效力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统一印制并发放 。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应当提交以下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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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申请晋升专业资质品级或者取得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的 ,除前款划定的质料外 ,还应当提交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企业《监理业务手册》及近两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条约、监理计划、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监理事情总结 。
  第十三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 ,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运动的 ,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 ,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治理延续手续 。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执法、规则、规章、技术标准 ,信用档案中无不良纪录 ,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 ,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 ,有效期延续5年 。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点、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爆发变换的 ,应当在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治理变换手续后30日内治理资质证书变换手续 。
  涉及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换的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卖力治理 ,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治理变换手续 。
  前款划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换手续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卖力治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治理变换手续 ,并在治理资质证书变换手续后15日内将变换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备案 。
  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换 ,应当提交以下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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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监理企业改制的 ,除前款划定质料外 ,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换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分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 。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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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合并的 ,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品级 ,但应当切合相应的资质品级条件 。
  工程监理企业分立的 ,分立后企业的资质品级 ,凭据实际抵达的资质条件 ,凭据本划定的审批程序审定 。
  第十八条 企业需增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 ,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及电子文档等质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治理 。遗失资质证书的 ,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民众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治理 。
 第四章 监督治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应当依照有关执法、规则和本划定 ,增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治理 。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有权接纳下列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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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分进行监督检查时 ,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加入 ,并出示执法证件 ,不得故障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运动 ,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 ,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宣布 。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违法从事工程监理运动的 ,违法行为爆发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应当依法查处 ,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实时报告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不再切合相应资质条件的 ,资质许可机关凭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 ,可以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 ,可以撤回其资质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 ,凭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 ,可以取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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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应当予以取消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实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 ,交回资质证书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应当治理注销手续 ,通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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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凭据有关划定 ,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 。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宁静、条约违约等情况 。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分等情况应看成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凭据有关划定向社会公示 ,民众有权查阅 。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质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 ,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并给予警告 ,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或者有关部分给予警告 ,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本划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或者有关部分予以警告 ,责令其纠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造成损失的 ,依法担负赔偿责任;组成犯法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划定 ,工程监理企业不实时治理资质证书变换手续的 ,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 ,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凭据本划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 ,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依法给予工程监理企业行政处分的 ,应当将行政处分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备案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及有关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分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 ,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法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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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ㄋ模├弥拔裆系谋愕� ,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ㄎ澹┎灰婪男屑喽街卫碇霸鸹蛘呒喽讲涣� ,造成严重结果的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划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2001年8月29日建设部公布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治理划定》(建设部令第102号)同时废止 。
  附件:
        1.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
  2.专业工程类别和品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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