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城管委、计划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宁静生产领域革新生长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宁静生产领域革新生长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2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攻击建筑施工宁静生产不法违法行为的通知》(建办质〔2017〕56号)精神,依据《建设工程宁静生产治理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宁静生产许可证治理划定》等相关规则、规章的划定,进一步压实企业宁静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监管责任,防备和停止建筑施工生产宁静事故。现就严厉攻击建筑施工宁静生产不法违法行为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厉攻击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住建部分要依据建筑施工有关执规律则,对保存未治理施工许可及宁静监督手续、擅自压缩条约工期、不提供宁静生产步伐用度、向不具备建筑施人为质企业发包工程、强制施工单位使用劣质宁静生产设施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项目,一律责令停工致改,依据执规律则的上限从严从重处分,并将查处情况在当田主流媒体果真曝光。将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企业列入“黑名单”或实施不良行为纪录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对拒不整改、拒不绝工的,各地住建部分要立即报告外地政府,由政府组织城管、安监、法院等相关部分,依法强制执行。
二、进一步加大对建筑施工生产宁静事故的查处力度
各地住建部分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生产宁静事故查办事情,严格凭据“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追究事故的责任企业和责任人。事故爆发12小时内,必须向省住建厅书面上报事故信息,同时组织对事故建筑企业的宁静生产条件进行复核,20日内将复核结果和处理建议一并报省住建厅。省住建厅凭据事故品级实施以下处理:
�。ㄒ唬┍⒁话闵彩鹿�,负有责任或宁静生产条件降低的施工单位暂扣宁静生产许可证60天,纳入省级不良纪录名单,公示6个月;负有责任的监理单位纳入省级不良纪录名单,公示6个月;项目卖力人、项目总监纳入省级不良纪录名单,公示12个月。
�。ǘ┍⒔洗笊彩鹿�,负有责任或宁静生产条件降低的施工单位暂扣宁静生产许可证90天,纳入省级不良纪录名单,公示12个月;负有责任的监理单位纳入省级不良纪录名单,公示12个月;项目卖力人、项目总监纳入省级不良纪录名单,公示24个月。事故责任单位一年内不得担负省内新的工程项目。
�。ㄈ┍⒅卮笊彩鹿�,负有责任或宁静生产条件降低的施工单位暂扣宁静生产许可证120天,纳入省级不良纪录名单,公示24个月;负有责任的监理单位纳入省级不良纪录名单,公示24个月;项目卖力人、项目总监纳入省级不良纪录名单,公示36个月。重新核实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的资质条件,降低其资质品级直至吊销。
�。ㄋ模┙ㄖ┕て笠翟�12个月内第二次爆发生产宁静事故,爆发一般事故或宁静生产条件降低的,暂扣宁静生产许可证90天,纳入省级不良纪录名单,公示12个月;爆发较大事故或宁静生产条件降低的,暂扣宁静生产许可证120天,纳入省级不良纪录名单,公示24个月;爆发重大事故的,吊销宁静生产许可证。
暂扣时限凌驾120天的,吊销宁静生产许可证;12个月内第三次爆发生产宁静事故,吊销宁静生产许可证。
三、进一步增强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住建部分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隐患不排除将视同事故问责”的意识,全面彻底排查整治宁静隐患。对排查出来的每一个隐患和薄弱环节,实行挂牌督办,做到整改步伐、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对保存重大隐患、不可包管宁静生产的,要坚决停工,并在外地住建部分的门户网站公示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项目卖力人、总监的不良行为纪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发明企业降低宁静生产条件的,向省厅申请暂扣施工企业宁静生产许可证,暂扣时间不少于30天。
四、进一步加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督治理
各地住建部分要高度重视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是建筑施工宁静监管,关于没有体例危大工程专项计划,未按划定审核论证、审查专项计划,未凭据专项计划施工的工程项目,要立即责令停工致改,并在外地住建部分的门户网站公示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项目卖力人、总监的不良行为纪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对凌驾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同时上报省厅,由省厅公示其不良行为纪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整改的,要核查企业宁静生产条件,对降低宁静生产条件的,向省厅申请暂扣施工企业宁静生产许可证,宁静许可证暂扣时间不少于30天。
五、进一步强化各部分间的联合惩戒
各级住建部分要增强部分间的相互配合,强化与城管、计划、安监等相关部分间的联动。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既要实施行政处分,也要接纳限制市场禁入等步伐手段。对非本部分职责规模内的违法违规案件,各地宁静监督机构应将工程项目的违法违规事实,实时移交建筑市场、招投标、城管等相关部分,切实强化部分联动,加大惩戒力度,坚决杜绝泛起监管盲区。对省外企业爆发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地住建部分应立即上报省住建厅,由省级建筑市场治理部分依据相关划定,对其接纳限制禁入湖北市场等步伐。
六、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宁静信用监管
各地住建部分要加速建立完善建筑施工宁静信用体系,对违法失信责任主体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监督作用。建立建筑施工宁静生产信用档案和信用允许制度,关于保存宁静生产违法行为的失信责任主体,对其依法处分的同时,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依规向种种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不良信用信息。要将不良信用纪录作为宁静生产标准化考评、日常监督检查等事情的重要依据,关于保存不良信用纪录的企业和个人在申领相关行政许可证时,从严审查把关。
七、严格实施宁静生产标准化考核
各地住建部分要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宁静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步伐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的相关划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治理宁静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应进行宁静生产标准化考评,提供由外地住建部分或其委托的宁静监督机构出具的宁静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见告书。对考评结果为“优良”或“及格”的,核发宁静生产许可证;对宁静生产标准化考评“缺乏格”的企业,应复核其宁静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复核具备宁静生产条件的,或宁静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及格”的,核发宁静生产许可证;对不具备宁静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宁静生产许可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2015年3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增强建筑工程宁静生产治理强化主体责任追究的通知》(鄂建〔2015〕7号)同时作废。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